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611/5/10z2l.html

(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十日電) 喧騰一時前年底高雄市長選舉走路 工案,被控發放走路工的被告古鋅 銘、蔡能祥一審獲判無罪,經檢方 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 宣判,改判決兩人有罪,古鋅銘處 三年六個月,褫奪公權三年;蔡能 祥處四個月、得易科罰金,褫奪公 權一年,其中蔡能祥部分定讞,古 鋅酩則仍可再上訴。

2006年十二月間,高雄市長選 舉投票前夕,市長陳菊陣營舉行記者會檢舉對手黃俊英陣 營發放走路工賄選,並舉出陳菊陣 營青年軍遊覽車上側錄到古鋅銘及 蔡能祥在搭載動員參加選前造勢晚 會的遊覽車上發放走路工等佐證, 全案被檢方依投票行賄及受賄罪嫌 起訴。

全案去年十一月一審宣判,法官認 為,被告發放的五百元走路工是只 要參加者,不論有無選舉權,都可 獲得,屬於被動員參加活動的工資 ,而不是買票錢,判處滿古、蔡兩 被告無罪。

不過,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則認為, 被告古鋅銘發放五百元時,有發言 請求受賄民眾支持黃俊英及市議員 黃柏霖,勘驗光碟受賄民眾也有「 嗯、嗯」聲音回應,認為原審判決 無罪,實有未洽,檢方上訴要求改 判有理。

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並認為,古鋅銘 為支持黃俊英競選市長,擅作主張 ,對參加造勢晚會的民眾交付現金 ,嚴重敗壞選風,判刑三年半,以 儆效尤;另蔡能祥基於好意,同意 代為發放賄款,自己也收受賄賂五 百元,判處八個月,褫奪公權兩年 ,減刑為四個月、得易科罰金,褫奪公權 一年。

合議庭指出,兩名被告所涉及的罪 名雖都是三審定讞的罪,但其中蔡 能祥罪刑判處六個月以下,得易科 罰金,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於二審 定讞;古鋅銘罪刑較重則仍可上訴 。970610



分隔線......確認有賄選。當時黃俊英陣營,還有現在的馬總統,都說這是綠自導自演.....現在呢?

不過沒關係,反正證明清白的新聞永遠報的比被抹黑的小,也沒人會去注意。真是不錯的競選手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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